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检验检测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的;

(七)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 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本会工作,带好本会风气,履行本会发展职责;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报告有关工作;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提名须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