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须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