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研项目管理,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经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讯)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2022年4月21日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检测及其相关领域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检验检测科技进步,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批准,由相关机构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检验检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立项并实施管理和成果鉴定的检验检测及其相关领域科研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科协的各项科技管理规定,组织建立检验检测及相关领域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项目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

(二)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的科研项目,并对下达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议工作,编制、下达学会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

(四)参与拟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指导;

(五)对项目承担机构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

(六)负责与国家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或其它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的对口业务联络工作;

(七)负责协调科研项目承担机构之间的项目活动。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机构(包括学会会员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会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组织实施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计划;

(四)须要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筹备资金,并负责全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

(五)接受学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六)向学会缴纳相关科研项目管理费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采用计划申报方式,急需决策和实施的特殊项目可以履行快速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当包括申报、审查和批准下达三个基本过程。

第八条  学会负责建立专家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确保立项的科学性。

第九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坚持科研为检验检测工作服务,注重基础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

(二)坚持科研高起点,鼓励采用国际先进的检验检测理论与技术,填补我国检验检测理论和技术领域空白;

(三)坚持理论研究与技术创新并举,以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理论和技术问题为重点。

第十条  项目申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根据项目申请条件和立项原则提出项目申请,经其所在机构批准后,向学会业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

(二)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或其它相关说明材料;

(三)填报《XXX年度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研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学会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立项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

(三)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的科研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立项项目相适应;

(四)项目申报或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

第十二条  学会业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的结果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经报秘书处批准后下达。学会根据检验检测事业发展需求,酌情选择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性、超前性的项目,确定为重点攻关项目。

学会对上报的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批复,批复结论分为批准立项不批准立项需作复议。对需作复议的项目,项目申请机构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重新上报学会。学会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中国检验检测学会XXX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学会项目采取确定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承担的项目;几个机构共同参加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机构应当加强科研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会科研项目计划的严肃性。项目承担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学会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学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并通报科研项目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的变更。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预算、承担机构或主要承担人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动,项目承担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所在机构审核、批准后,报学会审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销(结题)。项目承担机构应当提出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

(二)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机构财务部门审核);

(四)结题报告;

(五)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申请、审批程序与科研项目立项相同。

 

第五章 鉴定、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批准下达的项目由学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或验收,批准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科研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以便科研成果及时登录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

第十九条  学会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无故逾期未完成的,将撤销该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学会和各项目承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研政策,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等方式,积极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对国民经济和检验检测工作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并具备一定推广基础及条件的科研成果,择优纳入学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计划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费用用于立项、评审、验收等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研项目任务书
           2.XXX年度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研项目计划汇总表

           3.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关于印发《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2-04-24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