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工作,经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2023年修订版)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检验检测及相关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新性,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学科发展,形成具有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的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受理、评审、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是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在检验检测科技领域或相关领域设立的奖项。奖励在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等活动中为促进检验检测科学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设立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技术发明奖

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检验检测领域相关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器件及其新系统,包括检测装备(核心零部件、专用软件和整机装备等)、新测试材料(生物试剂、化学试剂、标准物质及生产试剂的原料等)和新实验室设备(通风系统、净化系统等)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检验检测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在理论创新、技术应用、标准创新、产教融合及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检验检测学科建设方面有重要理论创新贡献;

2.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3.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4.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授予对检验检测科学技术国际合作研究、科技研究、人才培养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于做出特别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或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授予特等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 等奖

在所申报奖项的专业领域,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对该领域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 等奖

在所申报奖项的专业领域,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对该领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 等奖

在申报奖项的专业领域,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该领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 下列检验检测科技项目,不在申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内: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曾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未取得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但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有争议或者有悖科研诚信、科学技术伦理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八条 学会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奖委员会,由检验检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条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奖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奖励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讨论并聘任专业评审组成员;

(三)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

(四)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争议事项和拟授奖项目公示后提出的异议做出最终裁决;

(五)对科学技术奖的受理、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坚持分类评价,按学科领域成立专业评审组,每届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组长由科学技术奖评奖委员会指定专家担任。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组长负责组织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二)向科学技术奖评奖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学技术奖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申报制,由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提交《申报书》时需附以下文件:

(一)代表性专利、论文、标准等知识产权;

(二)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应用证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五)不涉密承诺;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六条 受理审查。由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受理审查。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通过专业评审组提出建议奖励项目名单及授奖等级。

第十八条 综合评审。汇总专业评审组意见,向科学技术奖评奖委员会提出一、二、三等奖授奖方案。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评审规则:专业评审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业评审组专家票数;综合评审需获得评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票数。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评审工作涉及的所有人员要保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有违纪违规者,按程序取消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处理。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异议处理。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若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奖励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科研诚信原则、科研作风学风不端的,或通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对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管理。

(一)一等奖项目,每个项目获奖人数不超过20人、获奖单位不超过7个;

(二)二等奖项目,每个项目获奖人数不超过15人、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三)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

(四)授奖率一般不超过30%,一等奖数不超过授奖总数的15%。

(五)所有奖项申报等级落选后,不接受降格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奖委员会建议授奖名单,须经学会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做出授奖决定。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批准授予,授奖前征得授奖对象同意后,科技奖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奖励公告,向获奖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经费由学会自筹。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 本办法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 办法(修订)》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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